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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思自治原則是民間借貸獲得正當性的最大理由 :
意思自治原則,即私法自治原則,也叫自願原則,它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願的設立、變更、終止種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對法律提出的要求,在市場經濟中,當事人被假定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與知識,自主的進行民事活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享受自己的行為帶來的盈利,承擔自己行為的風險,貫徹意思自治原則,確保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意思自由,使之既不受其他人的非法干預,也能抵御不當或越位國家權力的干擾,從而使市場的各種資源配置趨向優化,保障市場經濟的順利進行,自治的具體含義包括雙方或多方民事行為依合同自由原則,由當事人自願協商,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相對人,自由約定契約內容,自由選擇契約方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另一方正是從意思自治原則上說,雙方完全自主自願的民間貸款獲得了最充分的正當性理由,作為當事人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民間貸款不應當受到包括法律本身在內的不當干預,意思自治原則的支配下,筆者認為,哪怕是民間高利貸行為,也應當予以支持和保護。
(一)、在意思自治原則支配下,民間借貸成為正當並不違背誠信原則 :
誠信原則與自願原則一樣是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在現代各國民法中均獲得了廣泛的支持與普遍的承認,不僅僅在合同法領域,甚至在整個民法領域中都是如此,誠信原則被認為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帝王條款”,有“君臨法域的作用與效力”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道德規則,它要求人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講究信用、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具體到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思誠實、善意,行使權利時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時應當信守承諾與遵守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
根據誠信原則的內在涵義與要求,在民間貸款中,如果民間貸款雙方誠實不欺,守信不失,而且利率在法律限定范圍之內,則當然是正當的民事法律行為,這是誠信原則適用於民間貸款的應有結果,民間貸款要不違背誠信原則,則無論其利率多高,都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因也正在於誠信原則本身的含義,誠信原則,其含義有二:一是誠實即不隱瞞欺詐,二是守信而不食言違諾,也就是說在市場交易行為當中,任何締約方對對方沒有欺詐的民事合同中所規定的合同條款均有全面履行的義務,把誠信原則適用到民間貸款上則產生這樣一個結果:要對方沒有欺詐、隱瞞或是使用其他任何不正當手段則一方對自己所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無論形式如何,不論利率高低,都應當忠實守信的去履行,從這一點上來說,誠信不欺詐民間貸款,如果法律強制性規定這種行為不合理,則法律就存在不正當干預市場主體的市場交易自主權,可以想象在民間高利借貸中,如果借款人一時急需資金卻苦於融資無門,可能是主動提出高利率條件以期貸款人而滿足自己借款要求,但事後借款人又因利率過高向法院主張申請撤消民間貸款行為很顯然在這種情況下,違背誠信原則的不是高利放貸者而是借款人,法律要貫徹誠信原則就應當防止借款人欺詐違約而保護貸款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意思自治原則支配下,貸款人的財產處分權以及借款人的自主交易權均不受到法律不當干預
:
根據民法物權法的相關理論與學說,所有權是一種最純粹最完美的物權形式,在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所有權人對自己合法所得財產具有完全的使用、佔有、收益與處分的權利,而且在所有權的這四項權能之中,處分權最能直接的反映所有人對物的支配,故一向被認為是擁有所有權的最根本標志,根據所有處分權能的原則,在民間借貸中隻要貸款人對其所借出的貨幣是其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他就應當對其具有完整的處分權,貨幣所有人完全可以不損害其他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以其願意的方式自由處理手中的貨幣,其他人不得干預和阻礙其處分權能的實現,當然,這種處分權能,絕非所有權絕對,即行使所有權時,不能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在民間貸款中,貸款人將屬於自己的、合法的貨幣財產出借,同時不侵犯其他合法權益,這種條件下的財產處分權不應受到干預和侵犯,另一方面,從借款方來看,借款人有選擇交易的自由,他選擇民間借貸這種融資方式,也是基於他對自身利益的綜合判斷而作出的一種自主性市場行為。這種自由交易在沒有損害其他合法權益時應該受到法律的充分尊重與保障。
二、民間貸款獲取正當性的過程中,意思自治原則阻卻公平原則效用的發揮
:
公平原則是民事主體應依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則作為一種道德規范,已成為各國民法所普遍承認的一項基本原則,並且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與法院處理民事糾紛時起著指導作用,以彌補法律的不足,對於公平原則與自願原則的關系,不同學者給出了不同的評價,有學者認為公平原則特別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領域可以賦予審判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於法律規定的不足和糾正貫徹自願原則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弊端,有著重要意義,對於公平原則的內涵,有學者說其含義之一就是利益不自取過多,而與人過少,於損害亦不自取地少而與人太多,還有學者認為關於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原則,即當民事行為出現顯失公平的結果時,即使不是由於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惡意引起的,利益受重大損失的一方也有權請求變更或撤消等等。
很顯然在上述種種觀點中,公平原則被提高到了一個極其重要的位置,並且凌駕於自願原則之上,構成了對自願原則的約束和限定,但是上述觀點在評定公平原則的價值時弱化甚至忽視了自願原則的效用,沒有完全擺正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原則與自願原則的關系,公平原則與自願原則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為市場行為時的兩大基本原則,要不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個人的利益,自願原則阻卻公平原則效應的發揮,作為自願原則的有益補充,公平原則在市場交易中,為誠實信用原則和顯失公平規則樹立了判斷的標准,但公平原則不能簡單的等同於等價有償原則,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是否具有等價性,其很大程度依據交易雙方的主觀判斷,客觀上是否等值,則很難評判,由此不難看出,公平原則的具體運用,必須以自願原則作為基礎和前提,即使有時某種交易被強制規定了所謂的公平標准或公眾視同公平,但雙方缺乏交易意願,交易也最終不能完成,相反如果交易雙方不損害其他合法權益,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情況下自主自願,即使交易雙方利益關系明顯失衡,借貸雙方同樣可以達成交易,則也不能謂為有違公平。
三、正當的民間借貸不違背公序良俗以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
所謂公序良俗原則指民事主體在民事行為時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公序原則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一樣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是保護勞動者、消費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貸債務人等現代市場經濟中的弱者一種保護性措施與原則,為什麼說正當的民間貸款行為並不違背公序良俗原則?譬如民間貸款是否應予以正當性,民間貸款利率是很值得關注,民間借貸利率的高低的確關乎社會經濟與金融秩序,並且其利率完全市場化的作用仍有待研究和探討,但從市場經濟的本質意義上說,利率是調整供求平衡的價格,利率市場化是經濟金融發展的客觀要求,民間借貸利率的自由化恰恰是市場供需平衡規律的體現,是對現代金融體系不完善的一種補充。
人們正常的生產生活,特別是偏遠貧困山村農民子女讀書上學、偶然的天災傷病,有可能在短暫的時間內急需大量資金,而現代金融體系、政府救助體系、社會保障體系無法觸及或無法及時關懷,此時具有快速、及時、手續簡單特點的民間貸款就發揮了其他金融機構和其他救助機構不能替代的作用,也許有時利率有失公允(這裡的公允也是相對的)但它並不違背公序良俗,並有助於生產生活的維持、穩定和發展,在民法中,還有一大基本原則,就是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所謂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時,不得超越正常范圍,損害其他主體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判斷權利濫用的標准,我們應當從行為人主觀方面來考察,一方面從權利行使中的行為以及對相關方面利益的尊重狀況來推定其內心狀態,看其是否具有以損害他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的故意或過錯,另一方面,要看權利人濫用權利的行為是否造成了他人或社會的損害或可能造成損害。
在正當民間貸款中,貸款人出借自己合法所有的貨幣資產,借款人自願借入貨幣,借貸雙方誠信不欺,自主決定交易對象與內容,既沒有主觀上要去損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故意和過錯,也沒有在客觀上存在對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現實性和可能性。借貸雙方主體均在行使自己的正當權利,斷無濫用權利之嫌,綜上所述,自願原則是民間借貸獲得正當性的充要理由,但是在其獲取正當性的過程中,必須不得損害其他合法權益,必須是交易雙方在沒有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的前提下的行為結果,民間借貸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以及現代經濟生活不可或缺的元素,必將長期存在,而且政府有必要正確規范和引導、並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賦予其正當性,讓其健康的活躍於社會經濟生活之中,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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