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4月11日即將要開跑了,這個讓債務人引頸期盼的條例雖然施行條例已經出爐了,但債務人到底什麼條件才符合申辦的門檻,讓相關單位例如 : 法律扶助基金會、銀行公會等電話響個不停,顯示有許多的債務人對於自身條件是否符合其實都不很清楚。債清都需要先經過前置協商程序,由最大債權銀行將債務人的生活所得和名下財產以及每月的支出,計算可以還款的金額,讓債務人能繳得出來,也讓銀行端可以接受。
首先先來分析幾個可以申請債清的條件 :
1、債務僅限金融相關機構的債權,包括 : 銀行、信用合作社、保險公司等機構。
2、前置協商期債務不包含民間債務,包括 : 會錢、地下錢莊、親戚朋友借款等。
3、債務人無擔保總額不能超過一千二百萬元。
4、債務人若為負責人,營業額每月需小於 20 萬元。
5、債清前置協商沒通過,需有協商不成立證明。
以上條件債務人需要一一檢視是否有符合每個基本項目,若不知如何判別,建議還是要交由專業的債務管理師來協助辦理,畢竟前置協商和更生清算都只有一次的機會是無法再申請第二次的,所以一定要特別注意。
舉例來說明會比較清楚易懂,王小明目前工作每月收入 2.2 萬元,目前銀行欠款共 50 - 60 萬,扶養母親 1 人,每月必要的生活費大約 1.2 萬,名下無財產,像這樣的案例到底可否申請更生?其實更生之前會先有前置協商,這部份可以先和最大債權提出每月可還款的金額,當然如果銀行同意,而王小明也繳的起,這個案件就已經完成,反之如果銀行不同意,取得協商不成立證明後,便進入更生或債清階段了。那要辦理更生還是清算呢 ?
這 2 個方式截然不同的意義,簡單來說,更生 : 提出更生的方案,還款時間約四 ~ 六年,生活會有所限制,保證免責。清算 : 不用六年生活限制,但有 121 種職業限制,且不保證免責。相信債務人對於哪種方式對自己最好會有初步的想法了。債務清理條例的開始相信對債務人和債權人都是很大的衝擊,債務人開始有重新面對債務的勇氣,銀行也開始備戰要面對排山倒海而來的債務人,如果以 94 年公會協商為例子的話,債務清理的施行細項應該都還有調整的空間,希望能真正協助到需要被幫助的債務人,這個條例才會發揮到最大的效益。